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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产业转移园建设加快产业转移步伐的意见


  四、切实加强园区环境保护

  (一)严格执行环境评价制度。产业转移园开发及入园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切实加强生态环境、饮用水源等保护工作,不得在饮用水源地和重要江河附近设立新的产业转移园。认真做好产业转移园环境保护规划工作,并与园区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本地有关规划配套衔接。加大对产业转移园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划、产业政策和环评审查意见等要求引进企业,严格控制引进限制类项目,严禁淘汰类项目入园。

  (二)加快建设园区环保设施。产业转移园环保基础设施要与园区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营,实行园区污染集中治理、集中控制,降低治理成本,提高污染防治和环境监督管理效能。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对符合《广东省东西北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省财政2009-2010年安排到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的25亿元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可优先用于省产业转移园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鼓励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加快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三)打造生态绿色环保园区。产业转移园开发建设要以资源的高效和循环利用为核心,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集约利用资源,集中控制污染,实现园区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发展方式。鼓励和指导入园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在省示范性产业转移园中先行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并逐步铺开,建成一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园区。大力推广应用节能、节材、节水、低耗、环保等技术,充分消纳工业固体废弃物,鼓励中水回用等资源利用,确保园区可持续发展。

  五、强化珠三角合作共建责任

  (一)加大共建扶持力度。一是建立珠三角合作共建产业转移园资金投入机制。从2009年至2013年连续五年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江门市除外)每年在新增财政收入或一般预算安排中安排不少于1亿元用于合作共建产业转移园建设,确保园区建设有持续稳定的资金投入。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牵头会有关部门制订报省政府批准。二是建立合作共建双方政府共建省产业转移示范园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园区共建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园区建设有关问题。珠三角合作方政府要指定具体工作部门负责共建产业转移园的有关工作,并派副秘书长到共建省产业转移示范园所在地政府任职或挂职,与所在地政府分管领导共同抓好产业转移园建设。三是珠三角各市要与合作共建省产业转移示范园所在地政府每年联合开展一次招商引资活动,利用珠三角的优势招商引资,提高园区招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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