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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十七条 公安、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提供住宿、娱乐服务的营业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公开张贴、摆放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品,对其从业人员和消费者进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城乡居(村)民和外来人员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应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将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纳入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在进行艾滋病、性病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监测、检测和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制定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艾滋病疫情监测、管理、监督及评价。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艾滋病的预防、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控制及技术指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行艾滋病免费咨询、检测制度。

  提供免费艾滋病咨询、检测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应当向社会公布。

  承担艾滋病咨询、检测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艾滋病咨询和检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结婚登记时,有关机构应当对申请人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倡申请人接受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医疗卫生机构对在婚前医学检查中检测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向当事人提出医学处理意见。

  医疗卫生机构对检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为孕产妇提供免费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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