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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
(闽政〔2009〕1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进一步明确我省环评审批权责,提高效率,规范管理,促进海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环评总体要求

  (一)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项目,都必须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预防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建设单位必须依据国家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不同程度,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对名录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环境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三)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其它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四)对以下三种情形的建设项目,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罚。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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