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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福建省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福建省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文〔2009〕15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精神,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六部门制订的《福建省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委常委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六日

福建省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有序推进我省近期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确保医改目标如期实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国务院部署的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实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全体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达到90%以上,全省农民参合率达到95%。加强基本药物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等环节的管理,推进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加强列入年度计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以市辖区和县级市街道为单位覆盖面达到90%。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不低于15元。启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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