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补缴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问题
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未缴足最低缴费年限25年的,必须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单位缴费比例(8%)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须补缴不足缴费年限部分,如因退休时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缴费所致,由单位予以补缴;非本单位原因所致不足缴费年限的,由本人按规定补缴。
五、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比例
实行用人单位缴费与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分开管理后,参加我市市级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工资总额的8%。此前已按《沈阳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统筹管理暂行办法》(沈劳社发[2002]47号)文件参保的用人单位,及按《关于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沈劳社发[2008]5号)文件参保的在职人员,其缴费比例由5.6%调整为8%。
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比例按《关于沈北新区和苏家屯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沈劳社发[2009]3号)文件执行。
六、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可自愿选择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或居民医疗保险
(一)自愿选择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经认定困难企业中已下岗无经济来源的在职职工,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参加居民医保的职工,由居住地或户籍所在街道、社区办理参保手续,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复核并缴费。
2、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按照当年本市城镇户籍成年人缴费标准缴费。2009年为495元,其中个人缴费455元,政府补助40元。其中的低保户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二级以上)享受居民医疗保险相应的政府补助政策。
困难集体企业中列入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的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困难的,由工会组织予以适当补助。
3、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在职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后,可自愿选择继续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随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二)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