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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沈劳社发[2009]33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享有政策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进一步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际,现就市级统筹范围内单位参保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用人单位缴费与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分开管理

  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2009年7月1日起实行缴费与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分开管理的办法。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无能力正常缴费的,其退休人员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参保单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了退休手续,如单位未按规定缴费的,其本人达到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25年,即可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2、目前因单位欠费停保的退休人员,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由市医疗保险中心负责操作。

  3、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分开管理后,在职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变。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事宜继续由用人单位管理。

  二、市、区属企业破产、解体关闭或无在职职工企业退休人员参保

  按照《关于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沈劳社发[2008]5号)精神,对本通知发布前无主管部门和经营主体的国有和集体市、区属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可由本人到到本人户口所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自办理参保手续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保退休人员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自2009年7月1日起,凡参加我市市级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全部设立个人账户。退休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以本人实际退休费为划账基数,实际退休费低于我市上年企业平均养老金的,以上年企业平均养老金为划账基数。各年龄段退休人员划账比例为:50周岁以下4.6%,51-60周岁5.2%,61-70周岁5.8%,71周岁以上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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