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情况。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合格的,不予施工许可,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或者备案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的检验、检测情况;
(四)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发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停止施工并报告投资建设单位。确需修改设计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安全设施设计修改后,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属于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应当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二)生产类型和设计能力;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四)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