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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大事项联合督查督办机制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大事项联合督查督办机制的意见
(鲁政办发〔2009〕4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执行力,推动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经省政府同意,确定建立重大事项联合督查督办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部署,通过与党委督查系统、政府职能部门、监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新闻媒体等密切配合,加大对重大事项的督查落实力度,形成上下联动、横向配合、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联合督查督办机制,推动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大事项的落实,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督查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需要我省督促办理落实的重大事项;

  (二)省政府全体(扩大)会议等重要的综合性会议确定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重点工作、重大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及阶段性重点工作;

  (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需要办理落实的重大事项;

  (五)中央、省主流新闻媒体反映我省工作情况,经领导批示需要督查办理落实的重大事项;

  (六)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民生问题;

  (七)省政府及办公厅领导同志交办的需要联合督查督办的重大事项。

  三、督查程序

  (一)督查立项。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以及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在基层落实的实际情况,省政府办公厅筛选确定需要联合进行督查督办的重大事项,报省政府有关领导批准后进行督查立项。

  (二)拟定方案。督查立项后,根据督查事项的内容、性质由省政府办公厅或责任单位拟定督查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明确联合督查的任务和要求,确定联合督查的单位和人员,规定督查完成的时限,责任落实和分工。经省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厅分管领导审定后,以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下发联合督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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