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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启用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通知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启用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通知
(津食药监办[2009]7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和相关文书的使用,提高审批效率,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市局机关行政审批职能处室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启用行政审批专用印章,用于受理、审查相关工作;专用印章不得用于行政审批发证、发件。启用的印章有:
  一、“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专用章(安)”;
  二、“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专用章(市)”;
  三、“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专用章(械)”;
  四、“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专用章(注)”;
  五、“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器械受理审查专用章(直)”;
  六、“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器械受理审查专用章(塘)”;
  七、“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器械受理审查专用章(汉)”;
  八、“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器械受理审查专用章(港)”;
  九、“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器械受理审查专用章(丽)”;
  十、“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器械受理审查专用章(西)”;
  十一、“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器械受理审查专用章(南)”;
  十二、“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器械受理审查专用章(北)”;
  十三、“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器械受理审查专用章(武)”;
  十四、“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器械受理审查专用章(宝)”;
  十五、“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器械受理审查专用章(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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