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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机动车黄绿标制度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的发放
  1.标志分类及名称
  环保标志设黄色和绿色两类,分别称为黄色标志和绿色标志,用于识别高、低排放汽车。
  目前黄色标志设一种,用于识别国Ⅰ标准以下汽车;绿色标志暂设一种,用于识别达到国Ⅰ、国Ⅱ、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汽车。黄色标志和绿色标志的划分标准可根据国家执行的排放标准的提高和我市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予以调整。
  2.标志功能环保标志的主要功能包含以下4个方面:
  (1)作为汽车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凭证。
  (2)用于确认汽车环保定期检验的周期。
  (3)用于识别汽车的排放水平。
  (4)作为有关部门对汽车进行环保达标管理的依据。
  3.标志管理
  (1)发证及管理
  市环保局是环保标志的发证部门,负责环保分类标志的设计制作和统一发放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对伪造、变造、使用假冒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等行为的依法处罚。
  (2)标志核发对象
  环保标志的核发对象主要为在郑州市注册登记的在用汽车,外地车辆可参照执行。
  (3)标志使用
  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应粘贴于汽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
  (4)标志有效期
  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的有效期原则与机动车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周期一致。
  (5)标志换发
  标志有效期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换发。
  (6)标志补发
  标志损坏或遗失的,由车主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可予补发。
  4.标志核发
  2009年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的首次核发工作由市环保局统一组织,有关标志核发程序和核发办法由市环保局组织制定。标志核发不收取费用。
  5.电子标签的使用
  为逐步提高机动车管理的信息化、自动化、规范化、科学化,可将车辆信息、机动车环保信息等写入相应的电子芯片,采用智能信息卡、电子标签(RFID)等方式来进行机动车管理。
  (二)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的检查
  1.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专项检查
  未取得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签发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的专项检查,并加强对道路行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抽检,禁止污染物排放超标车辆上路行驶。对无环保分类标志上路行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实施机动车黄绿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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