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
(铜政办发〔2009〕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按照《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1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升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
我市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为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统一保障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
二、强化生育保险费的筹集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严格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自发文之日期起,参保单位按照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困难企业可按照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0.4%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提高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
(一)凡符合医学规定的女工生育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项目及实行引产、人工流产、计划生育手术费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按照《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陪护津贴(工资)根据本人当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发。
(三)生育津贴为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陪护津贴为男职工享受陪护假期间的工资。全额预算事业单位职工的生育津贴、陪护津贴由原渠道发放不变;差额预算事业单位职工的生育津贴、陪护津贴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基金中支付50%,其余50%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职工的生育津贴、陪护津贴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全额支付。
四、扩大生育保险的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