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场监管。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加强饲料安全和动物防疫监管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预警机制;按照《陕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处理疫情,监督做好病死猪和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工作。各级商务部门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各级农业、商务、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猪肉及其制品检疫和检验制度,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及其制品流入市场。各级商务、工商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屠宰加工销售病害猪肉和注水肉等不法行为,规范生猪市场交易行为和流通秩序。各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清理整顿在生猪饲养、运输、屠宰和猪肉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不合理税费。各级物价部门加强生猪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产销衔接。一是政府与省内生猪主产区之间建立产销合作机制,签订长期、稳定的生猪购销协议,保障市场供应肉源。二是政府鼓励养殖户(场)和加工企业之间建立产销合作机制,养殖户(场)和屠宰加工企业,屠宰加工企业和批发市场、超市之间应当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合同。鼓励发展生猪订单生产,各级政府应当对采取订单方式采购的企业实行必要的扶持政策。
七、组织体系
(一)组织协调。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农业、商务、工商、质监等部门建立生猪市场调控应急会商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各项日常工作,并按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落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政策。
(二)会商机制。当猪粮比价低于盈亏平衡点时,由市政府分管物价工作的领导负责,市物价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定期会商,密切关注本预案设定的预警指标变动情况。根据需要报市政府批准后,分别启动三级响应、二级响应或一级响应。当生猪市场出现其他异常波动时,及时会商,向市政府提出政策建议。
(三)工作责任。各区县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具体承担扶持生猪生产、完善生猪疫情防控、保持必要的地方储备、维护市场稳定、保障当地居民正常消费需求的责任。
(四)经费保障。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财政应负担的相关经费,并督促区县财政部门落实补贴资金。其中,能繁母猪临时饲养补贴资金按现行政策由中央与省级财政分别承担,今后国家及省上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市、区县储备补贴资金由本级财政负担。
八、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