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部门: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配合部门:市工商局、教育局、卫生局、质监局、公安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坚持属地管理和辖区负责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要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综合目标管理和“为民办实事”工程。要围绕全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总体目标,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工作方案,设定工作时限和考核指标,逐级分解任务和落实责任。要加大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基层执法单位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和工作经费。各级监管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强化指导、监督和执法检查。各级监察机关、纠风机构要督促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落实监管责任,认真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各项工作,坚决纠正和查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要进一步推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逐步向食品行业全面推行,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促进企业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加强协调合作,形成监管合力。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自觉把整顿工作作为共同的责任和任务,加强协调配合,整合监管资源,努力解决分段监管中的空隙和漏洞,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综合整顿局面。各项整顿工作的牵头单位要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和完成时限,报送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完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快速通报制度。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重点查处一批食品违法典型案件。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及时向公安、检察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依法严惩危害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分子。
(三)加强监测预警,提高防范能力。各相关监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加大对重点品种特别是高风险食品的抽验力度,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可预见性和主动性,使整顿工作目标清楚,方向明确,效果明显。规范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结果发布,完善检验检测手段,重点提高对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监测、风险预警和风险评估的能力。开展食品行业不安全因素排查摸底工作,重视群众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整治。改进监督抽检手段,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追踪溯源、排查举报线索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覆盖市、县(区)、乡(镇)三级并逐步延伸到农村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对可能产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准确的风险识别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