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五、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完成安置任务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兵役法》和省、市有关安置政策要求,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我市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圆满完成,维护全市社会稳定。
  政府督查室要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认真督办落实;公安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当年退役士兵报到后入户手续;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安置、培训经费,保障安置、培训工作在规定时间内的顺利进行;有关部门对生活、医疗有困难的退役士兵,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范围。
  各地要严格执行安置政策,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不能作为城镇安置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应取消其安置资格;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完成。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检查指导,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完成安置任务。对完成安置任务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

  附件:1.遂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2008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表
  2.遂宁市市直托管三区2008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表
  3.遂宁市中、省驻遂单位2008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表
  4.遂宁市各区县2008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表

二○○九年六月八日

  附件1
  遂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2008年冬季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表

接收单位

安置人数(子女、配偶)

备注

市政府办公室

1

 

市中院

1

 

市教育系统

2

 

市商贸协会

1

 

市房管局

1

 

合  计

6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