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费。根据《
兵役法》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有关规定,按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月均165元作为待安置期间生活费标准,发放时间:退伍义务兵从安置当年1月1日起,转业士官从当年的8月1日,至政府安置的当月止。
(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标准。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9〕38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兵役法〉妥善安置城镇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有关问题的通知》(遂府发〔1999〕72号)规定,城镇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标准为本地区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的2倍,城镇转业士官补助标准为3倍。本市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采用市统计局提供的标准。转业士官和城镇户口入伍服役满期限的复员士官从第三年起(含第三年),每增服一年兵役,增加补助费300元。
(四)五至十级伤残军人(因战或因公)自愿自谋职业的,除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外,另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为:十、九级1000元,八级2000元,七级3000元,六级4000元,五级5000元。
(五)服役期间立功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在基数上增发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荣立个人一等功以上增发30%;荣立个人二等功增发20%;荣立个人三等功增发5%。
(六)对参加过“5·12”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抗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转业士官自谋职业的,增发一次性补助1500元。
四、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根据国办发〔2004〕10号文件精神,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工作力度,总结和推广培训、助学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努力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搭建继续深造的平台,拓宽就业渠道,增强其就业能力。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千万农民工培训工程的意见》(川委办〔2004〕19号)精神及四川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实施劳务扶贫工程的通知》(川开发办〔2004〕46号)精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对自愿要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村退役士兵,要纳入各地实施劳务扶贫工程培训计划,使回农村的退役士兵通过职业技能培训,获得职业技术等级证书,实现非农就业,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达到增加收入、脱贫致富的目的,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利用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和当地政府的财政预算经费,发挥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的作用,确保退役士兵得到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机会,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各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专门开设退役士兵服务窗口,及时办理退役士兵求职登记,免费提供就业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