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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5.当年城镇退役士兵在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报到后,符合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条件的人员,在当地政府安置之前,自行联系到企业工作(不需要安置办办理安置手续)的,视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者,享受同年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偿费。经费来源按同类人员规定的资金渠道解决。
  对在当地政府规定的安置时间内办理了自谋职业一切手续的人员,若在次年12月31日前能被单位政策性录用、聘用的,将本人已领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费退回安置办,可由退伍军人安置办另行办理安置手续,但此段时间不视为待安置期。未按规定时间办理手续的其他自谋职业人员,均不纳入此范围。
  6.城镇退役士兵采取自谋职业安置的,均纳入企业下岗职工范围,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
  (二)农村入伍的复员士官与退伍义务兵直接回原入伍所在地退伍军人安置办报到,在原籍安置。
  1.复员士官与退伍义务兵回农村安置,没有承包土地的,重新划给;
  2.复员士官与退伍义务兵回原籍后,因本村(组)土地被征用,享受本组居民原集体资产变更所产生的经济所得及待遇;
  3.农村入伍的符合转业条件的复员士官可就地变更成城镇户口,也可在父母或配偶所在地落城镇户口。
  三、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要采取自谋职业安置和就业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妥善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有安置任务的地区、单位必须履行和认真落实安置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要把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经费列入单位和当地财政预算,认真落实补助标准,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能按时足额领取到一次性经济补助,确保今年7月底前圆满完成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一)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的优惠政策。各地各部门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4〕41号)、市政府《关于将城镇退役军人确定为再就业扶持对象的通知》(遂府办函〔2003〕170号)和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下岗失业职工扶持政策的通知》(遂民发〔2003〕110号)的规定,确保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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