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4)流动监管: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对出入境人员进行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实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根据情况对密切接触者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6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经市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并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应急结束。

7 后期处置


  7.1总结和评估
  事发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评估和总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卫生局。
  7.2善后处置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发改委、畜牧、农业、林业等部门,组织实施病员康复和灾区生产恢复重建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发生人员伤残、伤亡事故,由民政部门负责善后处置。

8 应急保障


  8.1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应以报刊、广播、电视为载体,积极开展普及卫生防疫知识宣传;加强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护专业人员、在校学生、教职工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宣传培训,增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置水平和自我防护意识;积极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8.2紧急征用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期(发生前和发生后应对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及其他物资和调用人员,涉及的组织或个人应支持、配合、服从。
  征用设备、设施、物资的,事后应及时归还,并给予适当补偿。
  8.3监督检查
  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应急指令,按照预案要求,快速、科学、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效能办、市卫生局对《遂宁市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应对、处置过程中不作为、措施不力、未尽到职责和义务,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严重损失或后果的单位及个人将实行责任追究,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9 附则

  9.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