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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6.1响应准备
  当较大、重大或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指挥部成员和各工作组在第一时间到预定地点集结待命(船山体育馆市卫生局办公楼前);按照指挥长的指令和本预案的要求迅速组织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应对、处置。
  6.2响应流程(见附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流程图)
  6.3预案启动
  发生较大、重大、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经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本预案。
  6.4分级响应
  应对特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启动Ⅰ级、Ⅱ级响应。Ⅱ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请示省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省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负责指挥应急处置工作;Ⅰ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负责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和区县政府应立即启动本预案和应急救援计划,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全力配合、协助国家和省指挥部工作。
  应对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Ⅲ级响应。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的基础上,配合、协助市指挥部开展工作。
  应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支援、指导区县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处置。
  6.5处置措施
  (1)划定疫区: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专家组建议,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宣布疫区控制范围;经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市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区、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2)疫情控制: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时,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
  (3)疫情防控: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对现场流行病学进行调查处理,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进行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组织医疗机构全力开展有效的医疗救治,确保病员生命安全;立即对事件发生地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采取各种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次生或衍生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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