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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以内;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县;霍乱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区县或在市区首次发生;1周内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腺鼠疫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霍乱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 监测预警


  4.1监测
  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开展日常监测;其他部门和机构及公民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通报。
  4.2预警
  辖区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程序和规定,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等公共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根据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及时向有关部门或社会公众发布响应级别的预警。

5 信息报送与发布


  5.1信息报送
  坚持“分级上报、归口管理、资源共享”和“常监测、速研判、快报告、妥防控”的原则,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及公民要及时报告可能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具体按《遂宁市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规定》〈遂委办〔2008〕151号〉执行)。
  5.2信息发布
  5.2.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同级指挥部指挥长同意后发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市指挥部指挥长同意后发布;重大和特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需经省、国家按权限审核后发布。
  5.2.2属于检疫性、危险性传染病和乙肝、肺结核、狂犬病、艾滋病等直接危及人类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明确界定为“秘密”的,不得随意对外公布,需要报道有关工作开展情况的,应报省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照《四川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发布。

6 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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