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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3)转移安置
  市民政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教育局:负责立即设置临时安置场所,组织疫区群众、学生紧急转移并进行安置,实施生活救助,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4)交通保障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负责应急处置人员和应急物资及病员的快速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秩序维护工作。
  (5)治安维护
  市公安局、遂宁武警支队:负责组织对传染性疾病疫区的治安管理、交通管制、安全保卫和区域封锁;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承办对疑似投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协助查找疑似病人。
  (6)物资保障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经委、市红十字会:负责应急处置所需药品、器械、生活必需品的调运和质量监督及管理;做好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调拨和监管;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情况向社会发出呼吁,接受组织、个人和外国捐赠。
  (7)监测治理
  市卫生局、市畜牧食品局、市林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气象局:负责跟踪监测、核实研判、提出防控处置措施建议,为指挥部决策提供服务;做好怀疑水、空气或生态环境受到化学性、生物性污染以及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提供天气预测预报并根据处置需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8)宣传报道
  市政府新闻办、市广播电视局、各新闻媒体单位:按照指挥长的指令和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事件发展的新闻报道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3 分级标准


  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其他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涉及其他省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我市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县;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州;霍乱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有扩散趋势;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区县以外的地区;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行政区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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