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审批资料,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对资料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后,直接报有权税务机关。
四、关于资产损失的审批权限
1、货币性资产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损失,一户企业同一类资产损失(指现金损失、存款损失等资产损失小类)申请扣除金额2000 万元以上(含)的由省局审批;500万元(含)-2000 万元由省辖市局审批;500 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局税务机关审批;
2、投资损失(除银行卡透支、助学贷款外),一户企业对一个借款(投资)单位(人)的同一类资产损失申请扣除金额2000 万元以上(含)的由省局审批;500万元(含)- 2000 万元的由省辖市局审批;5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局税务机关审批;
3、银行卡透支、助学贷款由县(市)局税务机关审批。
4、纳税人因无法辨别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的资产损失,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确定审批权限。
外币损失金额按损失发生年度最后一日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确定。
五、关于审批时限
由省辖市区局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由县(市)局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办税服务厅受理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报有权税务机关审批。
六、关于资产损失的统计
为全面了解各地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情况,请各地于每年6月底(08年度推迟至7月底)前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项目汇总表》、《资产损失审批清册》(表式见附件三)上报省局。
七、关于2008年度资产损失审批问题
企业2008年度发生的需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企业应自本文下发之日起1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各有权审批机关应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规定的审批时限完成审批工作。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略)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略)
3、《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项目汇总表》《资产损失审批清册》(略)
4、《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一览表》(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