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办法所称效能责任追究,是指委机关处室和委属单位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效能,贻误工作,损害公共利益或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本办法追究其效能责任。
三、本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的情形。
四、 追究效能责任,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五、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一)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以及委党组作出的各项规定拖延不办的;
(二)对工作不认真抓落实、搞形式走过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了事、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和结果的;
(四)对不属本委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委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告知、不指导、不帮助,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来信来访,造成越级上访和群体上访的;
(六)违反首问责任制,举止不文明,服务不周到,群众不满意,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违反一次性告知制,致使服务对象多次往返,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八)违反限时办结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九)腐化堕落,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报”,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和制度规定 的。
六、委效能办根据下列情形确定行政效能责任追究事项:
(一)省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
(二)本委的中心工作和工作重点;
(三)省效能办转办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
七、委效能办采取下列方式开展行政效能责任追究:
(一)对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对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开展工作、作出行政行为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