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办理或咨询不属于本委职能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予以说明,耐心解释,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帮助,不得应付了事。
六、首问责任人接受咨询或接听电话,要严格执行我委《接待守则》,使用文明用语,热情待人,尽可能地回答所提的问题。
七、凡违反本规定的,来委机关办事人员可向我委监察室投诉,投诉电话:0791-6262889。投诉问题经核查属实后,按照本委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2: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限时办结制的暂行规定
根据省效能办《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并落实“三项制度”实施方案》(赣效能办字[2009]15号)的要求,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结合本委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限时办结的界定
限时办结是指各类需经我委审批或审核、核准或核报、备案的事项,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且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各承办处室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所批事项。
二、限时办结的内容
(一)规划、计划审核
1、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专项规划、行业规划的审核。申报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2、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各项专业计划的审核。按有关规定提出的时限完成。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或概算的审批或初审、上报,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核报,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的核准。
1、对政府采用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或初审、上报。申报材料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且材料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限下项目15个工作日内批复;限上项目10个工作日内转报,收到国家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上述审批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申报材料经审查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需要修改或补充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单位,等材料修改或补齐后,限下项目12个工作日内批复;限上项目8个工作日内转报,收到国家批复后10个工作日转发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