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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首问责任制的暂行规定》(修订)、《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限时办结制的暂行规定》(修订)、《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效能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三项制度的通知(2009)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首问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赣发改监察字[2009]1023号)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委机关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切实提高机关效能,努力创建人民满意机关,根据省效能办《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并落实“三项制度”实施方案》(赣效能办字[2009]15号)的要求,我委对《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首问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试行)》和《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限时办结制的暂行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效能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现将经委领导同意的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首问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试行)》和《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限时办结制的暂行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二○○九年六月三日

  附件1: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首问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树立我委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一、接待来委或接听电话咨询我委职责范围事项的第一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二、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有关规定及时安排接洽,或报告处室领导,能办的事应立即办理,不能立即办理或不能办的事要热情耐心地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处室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承办人不在岗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代为接收,登记办理事项,注明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事后转交承办人并负责跟踪办理。
  三、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予以引导,负责告知承办处室和办公地点;若首问责任人不明确具体承办处室,应及时与委办公室联系,由委办公室负责帮助落实承办处室,并重新确定责任人。
  四、发改委系统及外单位有关人员因办理公务或咨询重要事项,要求与委领导联系或当面汇报工作的,首问责任人应及时与委办公室联系,委办公室按照我委《工作规则》中的有关“联系制度”答复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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