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渔船海难救助能力建设。各级水上搜救中心要积极推动各部门间搜救联动机制的建设,充分发挥在渔船海难救助中的协调指挥作用。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综合考虑渔业生产特点,合理布局救助力量,充分发挥国家专业海上搜救力量对渔业安全事故的主体救助作用。渔业部门要建立完善渔业专业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值班岗位责任制,实施定期、定点安全救助巡航,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备航制度,组织渔政执法船(艇)和渔船参与海上应急救助行动,全面实施渔船编组生产制度,增加经费投入,建立健全渔船海难救助激励机制,积极鼓励与推动渔船互救。
五、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一)加强渔业船舶日常安全监管。各级政府特别是渔区乡镇政府要适时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监督落实基层渔业管理组织安全值班、渔船动态监管、渔船渔民准入、安全设备有效配备、渔船有无违章作业等情况,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渔业等有关部门要经常性开展对重点渔区乡镇、基层渔业管理组织的渔业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管理组织和制度等落实情况的专项督查。依法清理、取缔“三无”渔船,开展非法捕捞专项整治活动,严禁非渔作业船舶从事渔业捕捞生产。严禁渔船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冒险作业。
(二)优化渔业安全公共服务。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及时开展防台、防寒潮、防雾、防毒和防火等渔业安全信息服务,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时指导渔民将安全防范措施落在实处。加强对乡镇、基层渔业管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乡镇、基层渔业管理组织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
(三)严格涉外渔业安全管理。教育和引导渔业企业、渔船经营人、所有人和船长严格执行国际渔业条约、双边渔业协定和有关管理规定,依法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渔业部门要加强在重点敏感海域的巡航护渔、监管检查工作,禁止渔船违规进入敏感争议水域作业。外事、渔业、交通运输、海事、公安边防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涉外渔业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渔业安全事故。
六、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对于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纳入政府安全生产总体工作部署,全面落实责任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特别是渔区乡镇政府要结合综合执法和监察工作实际,根据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或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确保乡镇政府依法有效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协作联动,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渔业和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依法监管、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基层渔业管理组织协作配合、渔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渔业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格局。要深入开展“平安渔船”、“平安渔村”、“平安渔港”等创建活动,营造全社会特别是渔区干部群众关心支持并自觉参与渔业安全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