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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二)规范渔船买卖行为。进一步规范渔业船舶交易市场行为,省、市渔业部门要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船舶买卖须按规定办理船网工具指标转移手续。要加强对挂靠、租赁渔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理顺对挂靠、租赁渔船的管理关系。挂靠、租赁渔船双方须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挂靠、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将渔船挂靠、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应当承担连带安全生产责任。
  (三)加强渔业船舶检验。严格渔业船舶修造企业资格认可制度,依法取缔不具备渔船修造资质的企业,加强对制造、改装、进口渔船以及船用设备的检测检验,全面推广应用安全系数高、抗风险能力强的渔业船舶船型。对渔业船舶安全设备有效性加强整治与检查,保障渔业船舶符合适航条件。严禁渔船及渔业辅助船擅自改变作业性质,非法载人载货。
  (四)加强渔船、船员准入管理。各级渔业部门要严格落实渔业船舶签证制度和渔船、船员持证作业制度。建立健全渔民职业安全技能培训体系,加强渔业安全生产职业培训,严格执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制度,努力提高渔业从业人员素质。公安边防部门要严格核发渔船船民证手续。保险机构要逐步实施实名制保险登记制度。
  四、切实提高渔业防灾减灾能力
  (一)加大渔业安全生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可能加大渔业安全生产投入力度,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和建立稳定、多元的渔业安全生产投入机制。建立和完善灾害性天气和风暴潮、赤潮、海浪、海啸等海洋灾害监测和预警信息机制,切实为渔业防灾减灾提供有效保障。
  (二)完善渔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各级政府、渔业部门和渔业企业要根据当地自然气候条件,进一步细化渔业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具体的防灾避险措施,切实提高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三)加快推进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建设。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浙江省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的通知》(浙政办函〔2008〕26号)要求,加快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建设,使科技兴安工作真正落到实处。60马力以上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渔运船等应全部安装AIS船载终端设备,行驶航程可能超过AIS系统覆盖范围的海洋捕捞渔船应加装卫星监控和通信终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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