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6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省加强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创新渔业安全管理模式,推进标准渔港和渔船救助信息系统建设,努力建立健全防范渔业安全事故的长效机制。但由于渔业尤其是海洋捕捞业是高危行业,目前我省渔业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渔业安全生产监管的基础尚不稳定,渔船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渔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属地管理、主体负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的要求,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市、县(市、区)政府的工作职责。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当地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将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建立、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的工作职责。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要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全面掌握辖区渔业安全生产情况,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抓好渔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妥善处置渔业安全事故善后工作。抓好有关渔业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贯彻实施,加大渔业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知识培训。
  (三)渔业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渔业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渔业管理组织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调查处理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监管、海事、港航、公安边防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共同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基层渔业管理组织(包括村、社、渔业公司、相关企业等,下同)的工作职责。认真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制度措施落实到船、到人。全面掌握所属渔船安全生产情况,及时督促船长进行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对违法违章问题要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协助上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依法查处。组织落实渔业安全管理力量,建立和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体负责渔民安全宣传教育和渔业安全知识培训组织工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