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省编委办
(十三)增加普通高校研究生和专升本招生数量。鼓励各高校所属成人教育机构在规范办学的前提下,吸纳更多的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接受本科教育。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改委
五、不断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
(十四)今年全省计划征集和发布10万个以上的岗位信息,采取公益性招聘、网络招聘、专场招聘和用人单位进校园招聘等方式,提供快捷便利的岗位对接和相关就业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深入校园开展就业指导,促进高校、企业、毕业生之间需求互动,努力增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的针对性和就业实践的有效性。
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
六、着力增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十五)完善大学生实习制度,确保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能参加相对稳定、岗位对口的毕业实习。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教育。鼓励发展一批经营较为成熟、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作为实习基地,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实践和指导。组织开展大学生创业竞赛,表彰奖励大学生创业典型。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
(十六)认真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的组织工作,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按现行政策规定给予培训与技能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技能鉴定补贴。
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
七、加快建立回原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
(十七)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区回原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回原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见习制度。有针对性地选择企事业单位建立相应规模的见习基地。今年争取在全省建立见习基地1000家。
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
(十八)回原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期间,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一般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其中,政府补贴原则上不低于总补贴额的50%。
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八、积极实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
(十九)高校要结合我省实施低收入群众增收行动计划,将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列为就业帮扶对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助。各类企业新增岗位和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各地可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