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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指标
类型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节能目标
(50分)
1
万元增加值能耗降低率和节能量
50
完成市下达的万元增加值能耗降低率和节能量得50分,完成90%得45分,完成80%得40分,依次类推。每超额完成10%加1分,最多加5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计划目标值,考核结果即为未完成等级。
节能措施
2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6
1、建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挂帅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部署单位节能工作,2分;
2、设立节能管理机构,配备与节能工作相适应的专职人员,2分;
3、建立单位能源管理制度,2分。
3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10
1、按年度将节能目标分解到部门、班组或个人,3分;
2、对节能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评,3分;
3、实施节能奖惩制度,4分。
4
管理节能情况
20
1、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建立能源统计台账,按时保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4分;
2、每年向市经委报送本单位能源消费状况报告,4分;
3、优先采购、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不采购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4分;
4、更换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4分;
5、严格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空调温度设定的规定,4分。
5
节能实施和改造情况
8
1、根据年度节能目标编制实施方案,2分;
2、开展能源审计,并落实改进措施,2分;
3、安排资金实施重点用能设备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4分。
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2分;
2、实施主要耗能设备定额管理制度,2分;
3、新、改、扩建建筑按建筑节能标准建设,2分。
小 计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