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的资金从市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中列支。未退还的责任抵押金纳入下一年度奖励经费统一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市政府关于批转市经委等部门〈南京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8〕46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
各郊区、县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
类型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节能目标
(50分)
| 1
| 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年度降低率
| 20
| 完成每年市下达的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降低率指标得20分,完成90%得18分,完成80%得16分,依次类推。超额完成15%加1分,超额完成30%加2分,超额完成50%及以上加3分。
|
2
| 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累计降低率
| 30
| 2006年以来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降低率累计值达到全市累计降低率得30分,达到90%得27分,达到80%得24分,依次类推。超额完成15%加2分,超额完成30%加3分,超额完成50%及以上加4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全市累计降低率即为未完成目标考核等次。
|
节能措施
(50分)
| 3
|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 2
| 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2分。
|
4
|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 3
| 1、节能目标逐级分解,1分;
2、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2分。
|
5
|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
| 13
| 1、服务业增加值比重上升,1分;
2、高技术产业增加值比重上升,2分;
3、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4分;
4、完成关闭落后企业计划,3分;
5、完成淘汰落后生产线计划,2分;
6、完成淘汰落后设备计划,1分。
|
6
| 节能投入和技术推广等实施情况
| 15
| 1、设立与节能有关的专项工作经费,1分,并逐年增加1分;
2、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7分;
3、完成清洁生产年度审核计划,4分;
4、完成循环经济试点年度计划,3分。
|
7
| 重点企业和行业节能工作管理情况
| 14
| 1、重点用能单位完成节能目标的单位比例达到100%,得5分,达到90%得3分,达到80%得1分,不足80%的不得分;
2、重点用能单位100%完成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得3分,完成90%得2分,完成80%得1分,不足80%的不得分;
3、按计划100%完成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得3分,完成90%得2分,完成80%得1分,不足80%的不得分;
4、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率100%,得2分,完成80%得1分,不足80%的不得分;
5、重点用能单位全部设立能源管理岗位,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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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 3
| 1、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1分;
2、用能单位按规定配备和使用能源计量器具,1分;
3、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1分。
|
小 计
|
| | 1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