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评价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年度计划目标值);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
第十一条 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区县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和产业集团,应在一个月内向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市经委)说明原因并提交整改方案,由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市经委)提请市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重点用能单位,所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产业集团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市经委)。
第四章 奖励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各区县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和产业集团的奖励名单及等级由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市经委)根据市政府公布的考核结果拟定。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奖励名单及等级由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市经委)根据各单位实际工作业绩拟定。
第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科研和服务机构按属地向所在区县、国家级开发区和产业集团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奖励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初审后推荐至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市经委)。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市经委)组织市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推荐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核后拟定奖励名单及等级。
第十四条 先进个人名单由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市经委)从各单位推荐人员中拟定。
第十五条 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市经委)将拟定的先进单位名单及等级和先进个人名单报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章 奖励及惩罚办法
第十六条 市政府每年从市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节能奖励。
第十七条 对先进单位的奖励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奖励名额分别为:5名、10名、30名,奖励标准分别为:6万元、4万元、2万元。对先进个人的奖励名额为100名,奖励标准为每人1000元。其中对政府机关单位的奖励按《南京市市级机关规范少数公务员奖励性补贴实施办法》(宁奖字〔2009〕2号)的规定及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区县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产业集团和重点用能单位,市政府将根据情况给予通报。
第六章 责任抵押金制度
第十九条 市政府对各区县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和产业集团实行节能责任抵押金制度。各区县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和产业集团的行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每年向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缴纳节能目标责任抵押金。其中:主要领导缴纳2万元,分管领导缴纳1.5万元。区县政府领导兼任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的,责任抵押金不重复缴纳。
第二十条 责任抵押金的退还和奖励标准
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次的实行“退一奖二”;“完成”等次的实行“退一奖一”;“基本完成”等次的实行“只退不奖”;“未完成”等次的实行“不退不奖”。
区县政府领导兼任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的,责任抵押金的退还和奖励按照区县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执行。
对政府机关公务员的责任抵押金按《南京市市级机关规范少数公务员奖励性补贴实施办法》(宁奖字〔2009〕2号)的规定及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