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修改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经委等部门《南京市节能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9]1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经委、市发改委、市统计局拟定的《南京市节能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南京市节能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市经委、市发改委、市统计局 2009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根据省政府给我市下达的年度节能指标,分解下达当年的节能指标并将该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全市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
第三条 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市经委)具体负责节能考核和奖励工作。
第二章 考核奖励对象和参加评奖条件
第四条 考核对象
各区县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市各产业集团和重点用能单位。
第五条 奖励对象
(一)节能工作成绩显著的区县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产业集团和重点用能单位。
(二)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和服务机构。
(三)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六条 参加评奖条件
(一)各区县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产业集团和重点用能单位应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中达到“完成”或“超额完成”的等次。
(二)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应按照附表六中的分工或本单位的节能工作职责认真开展工作,成绩显著。
(三)科研和服务机构应在节能技术或节能产品研发中有重大创新;为本市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含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现社会节能量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
(四)先进个人应在各区县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产业集团、重点用能单位和节能科研和服务机构中从事节能工作,业绩突出。
第三章 评价考核程序
第七条 市统计局会同市经委和发改委于每年三月底前公布各区县、国家级开发区、产业集团和重点用能单位上年度增加值能耗降低率。
第八条 各区县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和产业集团对照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在每年四月底前完成对上年度节能目标责任的自查评分和自查报告,并报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市经委)。同时完成对本辖区、本系统内重点用能单位上年度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工作,并将评价考核结果报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市经委)。
第九条 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市经委)会同市有关部门组成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小组,于每年六月底前完成对各区县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和产业集团上年度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工作。评价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核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