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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七)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内部控制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发放、管理和运营等各环节实行全过程监控,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和健康运行。
  (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考核机制。省政府将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对市、县(市)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每年对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省级统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因工作不力,影响基金收支平衡和支付能力稳定提高的要实行行政问责,对由此造成的基金减收增支,省级调剂金不予调剂。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九)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全省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规范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
  (十)使用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按照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数据标准,加快开发使用全省集中式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信息系统,建立全省集中的基本养老保险数据库,实现基本养老保险数据的集中管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基础数据的整理,做好与相关信息系统的衔接,确保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工作正常运行。同时,按照全省统一的社税联网政策和业务流程,加快全省集中式的社税联网接口系统建设,确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与地税部门的数据即时交换与共享;加快全省统一参保单位网上业务系统建设,实现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登记、信息变更、缴费申报、信息查询等业务上网操作,为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提供技术支撑。
  五、工作要求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精心组织、搞好协调、密切配合,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采取有力措施,继续大力做好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进一步强化基金征缴,积极拓展筹资渠道,健全用人单位缴费、个人缴费和政府投入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多元筹措机制。同时,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浙政发〔2004〕36号)精神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投入。各地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根据省级统筹的实际需要,按管理服务总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建立健全街道(社区)、乡镇社会保险工作的组织和信息网络平台,不断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服务水平。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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