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全省统一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待遇调整标准。省级统筹实施前各地执行的统筹项目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清理规范,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凡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统筹项目,有关市、县(市)要制定解决办法,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五)统一编制和实施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省、市、县(市)责任分担原则,全省每年统一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预算编制需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年度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等因素。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预算应综合考虑上年度实际参保人数、预算年度扩面征缴计划、职工工资增长、当地财政补助、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因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应综合考虑基本养老金支出、离退休人员和养老待遇享受对象增减变动、基本养老金调整计划、丧葬抚恤费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等因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预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统一管理、分级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前各地累计结余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仍留存当地,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后,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当期结余基金留存当地,用于弥补本地以后年度基金缺口。基金预算中的收支缺口,由当地历年基金结余、地方财政补助和省级调剂金解决。对因省里出台减收增支政策造成的基金收支缺口,省里及时调整基金预算,并给予适当调剂补助。对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动用当地历年基金结余的,需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解决基金收支缺口时,动用当地历年基金结余的比例,支付能力在6个月以下的,最高不超过缺口额的30%;支付能力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最高不超过缺口额的50%;支付能力在12个月以上的,一般不低于缺口额的60%。省级调剂金调剂补助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财政对缺口专项补助的金额。
为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补助能力,从省级统筹实施之月起,省级调剂金上缴比例统一调整为当期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额以外缴费部分的2%。省级调剂金入不敷出时,由省级财政安排资金给予补助,并适时调整上缴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