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实施,统一预算、分级核算,统一调剂、分级平衡,统一考核、分级负责”办法。
省里主要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包括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统筹项目、待遇调整等政策;统一编制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并组织实施;统一对基金收支平衡确有困难的市、县(市)给予适当调剂补助;统一对各市、县(市)省级统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各市、县(市)对本地养老保险工作负总责,负责把养老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本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夯实缴费基数,强化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政府投入,严格执行基金预算,做到基金收支平衡、支付能力稳定提高;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并对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
四、政策措施
(一)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范围和对象。按照《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离退休(退职)人员纳入省级统筹范围。
(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全省统一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全省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由省政府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各市、县(市)不得自行制定。各地执行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和办法与国家和省规定不一致的,要抓紧规范统一。尽快实现“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办法与统一制度的并轨。
(三)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缴费基数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缴费基数按照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各地要按照《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夯实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比例按照确保基金收支平衡、个人账户逐步做实、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运行的原则确定。全省单位缴费比例暂定为14%。凡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4%的市、县(市),要逐步调整到14%,单位缴费比例低于14%的市、县(市)可暂维持现状。具体调整比例由市、县(市)政府提出,按照《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8〕70号)规定报批。2012年,全省执行统一的缴费比例。参保职工个人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仍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省级统筹后,基本养老保险费仍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现行规定负责征收。加快推进各地税务征收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不断完善我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