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政发〔2009〕3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六月五日
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决定》(浙委〔2008〕38号),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号)和《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稳步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进一步均衡全省范围内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负担,明确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省、市、县(市)责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策,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管理和监督,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促进形成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参保人员跨地区合理流动,推动社会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建立起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权责明确、抗风险能力强、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统筹项目,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管理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决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程。
三、统筹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