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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公安(含交警)部门职责
  (一)查处非法采矿行为人及幕后实际控制人,依据法律法规对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人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非法采矿行为人及幕后操纵者,应立案侦查,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严格履行查处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犯罪行为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二)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的监督和管理,依法调查收缴非法爆破物品,严惩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破物品的行为。
  (三)维护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活动秩序,对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暴力抗法违法行为,采取措施,依法严肃查处。
  (四)联合国土、农机等部门查处运输非法矿产品车辆,发现有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从重打击。
  (五)抽调警力,配合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活动。
  第十三条 安监部门职责
  一经发现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应于2日内移交国土资源部门查处。
  第十四条 供电部门职责
  加强供电日常监管,拆除非法矿山供电设施,追究向非法矿山提供电源的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加强打击非法矿产品的交易行为,对擅自收购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的矿产品,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 农机部门职责
  负责查处运输非法矿产品的拖拉机,依法处理非法从事运输矿产品的拖拉机驾驶员。
  第十七条 水利部门职责
  (一)依法查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矿行为。
  (二)依法查处出租河滩用于经营非法矿产品行为。
  (三)依法查处因非法盗采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
  第十八条 林业部门职责
  (一)依法查处为非法采矿提供木材的经营者。
  (二)依法查处非法采矿毁坏林地、林木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九条 环保部门职责
  加强环保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法采矿、洗矿和矿产品加工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第二十条 宣传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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