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管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各负其责与齐抓共管、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相结合”办法,严厉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消除非法矿山安全隐患,达到不发生因非法采矿行为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目标。
第六条 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的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
(一)夯实基础工作,健全巡查发现、举报奖励、组织执法、联席会议、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二)摸清和掌握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情况。
(三)严厉查处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者和参与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的相关人员,依法没收非法矿产品和扣押非法运输矿产品车辆、采矿设备。
(四)采用封、填、炸、堵等各种措施,坚决遏制非法采矿行为。
(五)深入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对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危害性的认识,鼓励群众检举、揭发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的行为,增强群众参与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打击范围与对象
第七条 打击范围
来宾市辖区内所有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擅自从事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矿产资源的非法行为。
第八条 打击对象
(一)非法采矿行为人及幕后实际控制人。
(二)使用爆破物品从事非法采矿行为人以及为非法采矿提供爆破物品的行为人。
(三)为非法采矿行为人提供电源或者私接电源进行非法采矿的行为人。
(四)生产、加工、运输、销售非法矿产品的行为人。
(五)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人及组织者。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是本地区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工作的领导机关,对本地区的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二)将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确保实施。
(三)建立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召集人是政府主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