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政发〔2009〕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
来宾市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建立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管理长效机制,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来宾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来宾市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是指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擅自从事煤矿和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行为。
第四条 成立市县(市、区)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领导机构,分别统筹指挥、协调、监督、检查辖区内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的各项工作。根据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工作需要,组建联合执法队伍,开展联合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