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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意见的通知


  五、门诊医疗费用的结算

  (一)积极探索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结算方式和结算办法,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疗费用结算主要按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人数付费的办法,即定额包干付费的方式,也可采取总额预付制、按服务项目付费或按服务单元结算的方式。具体的结算方式由统筹地区确定。

  (二)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计算机网上结算,应由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定期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应由参保人员支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

  (三)建立逐级结算制度。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医疗费用结算具体报送结算程序为:定点医疗机构-县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门诊医疗费用的结报工作,按时上报应由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下逐级拨付。

  六、医疗服务和就诊管理

  (一)扩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层医疗机构和高校医疗机构中确定。各地要随着医疗保险覆盖面的扩大,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层医疗机构和高校医疗机构资源、适宜技术,因病施治,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为参保人员提供有效、经济、方便、安全的基本医疗服务;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层医疗机构和高校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名单,供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参保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加强健康教育,健全病案管理,保证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药品供应。

  (二)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参保人员根据需要,自主选择一所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层医疗机构和高校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年一定,中途不予变更。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制度。通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层医疗机构和高校医疗机构治疗仍不能明确诊断者,应逐级转到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三)凭证就诊。参保人员凭《医疗保险证》和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在接诊患者时,必须认真核实人员身份,做到“人、证”一致后,方可予以记账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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