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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意见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9]134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增强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吸引力,扩大制度受益面,切实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指导意见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减轻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07]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自治区实际,现就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以下简称“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人为本,进一步完善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医疗保险的共济作用,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益,不断扩大参保居民受益面,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二、基本原则

  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是针对参保人门诊特定病种以外的普通门诊,立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基层医疗机构治疗,利用统筹基金解决其医疗费用的一种门诊医疗保障办法。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定额管理、超支不补,力求基金收支平衡。

  (二)坚持保障基本、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从低水平起步,保障门诊基本医疗,满足参保人员常见病、多发病的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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