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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五、完善服务体系,提供优质服务
  (一)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为城乡劳动者创业创造条件。在城市、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等资源,建设一批有特色、可持续发展的创业孵化基地,形成以科技创业孵化器为主要形式的创业集群。(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
  (二)强化对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规划指导,认定一批省级示范性创业促进就业孵化基地,形成优势互补的示范带动和集群发展效应。(省劳动保障厅)
  (三)依托现有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尽快建立公共创业指导中心,同时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经贸委、省教育厅)
  (四)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员、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指导专兼职队伍,推动创业咨询服务工作的开展。(省劳动保障厅)
  (五)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主导作用,为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和便捷的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实习、创业孵化及项目融资等“一条龙”服务。指导创业企业结合生产经营需要,做好职工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工作。(省劳动保障厅、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地税局、人行南京分行)
  (六)组织各类培训机构按照创业项目开展定向、订单培训。对参加创业培训的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及时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七)对提供减免费职业中介服务或在劳动力资源供给方面成绩显著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八)加强对创业者及其创办企业的社会诚信教育和法制教育。(省工商局、省司法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九)积极创造条件,为创业者及其招聘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等提供便利。(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
  (十)加强创业服务机构与科研单位、大中专(技)院校等的信息沟通,形成稳定的创业项目征集渠道,并逐步完善各领域创业项目的征集、评估和发布流程。(省科技厅、省科协、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
  (十一)对创业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归类细化创业项目,通过上门服务、集中服务、电话服务等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省劳动保障厅、省科技厅、省科协、省教育厅)
  (十二)编制并发布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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