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8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37号)精神,现将《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重点任务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省有关部门应尽快对需要明确具体贯彻办法的事项制订意见,指导督促各地贯彻落实。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扶持创业,最大限度地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省政府办公厅将组织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二○○九年六月三日
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重点任务分解方案
一、明确总体要求,落实目标任务
(一)围绕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紧密结合发展地方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创业者进入国家、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和行业。(省发展改革委)
(二)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创业领域。培育创业主体,重点指导和促进大中专(技)毕业生、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军队退役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省工商局)
(三)充分利用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以及企业、学校建立一批创业培训基地、创业见习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省发展改革委、省劳动保障厅、团省委)
二、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
(一)本省城乡劳动者申请个体工商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登记,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对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3万元即可登记;投资设立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资金,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省工商局)
(二)对工商登记时非主要条件欠缺、同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完善相关事项的初次创业者,工商部门给予指导,并提供便利。(省工商局)
(三)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经合法批准的公共用地可作为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省工商局)
(四)本省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技)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合法从事小商小贩等个体经营的自我雇佣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