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培育社区服务民间组织。支持和鼓励社区居民成立形式多样的慈善组织、群众性文体组织、科普组织和为老年人、残疾人、困难群众提供生活服务的组织,使社区居民在参与各种活动中实现自我服务、自我完善和自我提高。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在社区开展服务活动。广泛组织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积极动员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教师、青少年学生以及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人员加入志愿服务队伍,壮大志愿人员力量。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使志愿者本人在需要帮助时能够及时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
(三)引导和支持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开展社区服务。按照互惠互利、资源共享原则,积极引导社区内或周边单位将内部食堂、浴池、文体和科教设施等向社区居民开放,参与开展社区服务。充分利用社区内的学校、医院、培训机构、幼儿园、文物古迹等开展社区教育活动。有关单位开展社区服务,既可以单独经营,也可以与社区组织联营共建。支持企业通过连锁经营提供购物、餐饮、家政服务、洗衣、维修、再生资源回收、中介等社区服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物流配送平台帮助社区内中小企业实现服务模式创新,推动社区商业体系建设。支持大型服务企业兼并、控股国有及集体所有的社区服务企业,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兴办或参股社区服务企业。对新办商业性社区服务项目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简化审批手续。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办或合伙兴办社区服务组织,或通过小时工、全日制工和阶段性就业等灵活方式参与社区服务。依法保护社区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严禁向社区服务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
五、加强对社区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这项工作与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实施社会救助和再就业工程、发展第三产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要分级制定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及时解决社区建设中的主要问题。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社区工作运行机制。依托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公安、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卫生、人口计生、环保、体育等部门,要按照社区工作发展要求加强业务指导,提高服务水平。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制定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的政策措施。财政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支持社区发展。积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慈善等组织参与社区建设和服务,形成推动社区健康发展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