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立卷规定》的通知
(津安监管法字〔2009〕28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档案管理,现将《天津市安全生产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立卷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已经制作好的行政处罚案卷应按照本规定,重新编制和装订。
附件:天津市安全生产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立卷规定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附 件
天津市安全生产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立卷规定
一、卷首填写内容
1、案名:某某(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2、处理结果:给予xx元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证照的行政处罚,已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整改完毕;
3、制卷单位:某某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案卷保存期限:永久;
5、制卷时间: 年 月 日。
二、卷内材料排列顺序
1、卷内目录;
2、行政处罚决定书;
3、立案审批表;
4、询问通知书;
5、询问笔录;
6、勘验笔录;
7、抽样取证凭证;
8、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9、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10、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
1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
12、现场检查记录;
13、责令改正指令书;
14、整改复查意见书;
15、强制措施决定书;
16、鉴定委托书;
17、行政处罚告知书;
18、当事人陈述申辩记录;
19、听证告知书;
20、听证会通知书;
21、听证笔录;
22、听证会报告书;
23、案件处理呈批表;
24、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25、罚款催缴通知书;
26、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27、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28、文书送达回执;
29、强制执行申请书;
30、结案审批表;
31、罚款收据;
3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