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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政办〔200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理顺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招标、施工、监理和移交等过程中相关单位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道路桥梁配套交通设施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7〕74号)精神,结合目前我市道路交通设施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合肥市市区范围内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道路桥梁及各出入口道路的配套交通设施工程,具体内容包括:交通标志、标线、护栏及智能交通系统(控制、监控系统和流量采集、电子化执法、指挥调度系统)等部分。

  三、道路交通设施工程应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能,按以下规定共同做好道路交通设施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具体为:

  (一)设计阶段。

  1.方案设计。

  道路交通设施设计是道路工程设计的核心。新建、改建路桥工程(含道路大中修及小街巷建设)必须将道路交通设施设计纳入整体设计中,道路断面及土建工程设计应根据交通设计的要求制定或变更。

  交通设计单位应依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06)等国家标准,按照市规划部门要求,在充分吸收市公安交警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开展交通设施的设计工作。道路交通设施设计汇总工作由路桥项目设计单位负责。

  2.初步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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