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支持农村寄宿制学校和留守儿童托管机构的建设。同时依托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留守儿童托管中心或活动中心,改善留守儿童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加强农民工家长的培训和教育,将强化农民工家长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子女的职责意识纳入对农民工务工培训内容中,督促家长外出务工时妥善安置和教育子女。建立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工作激励机制,定期交流各地各部门在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表彰在留守儿童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围绕农村留守流动儿童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积极推进工作开展。继续开展和扩大实施“共享蓝天”全国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大行动。(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妇联、团市委分别负责)
(二十三)做好农民工的医疗和计划生育工作。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工参加其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解决其看病就医问题。加强农民工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及时做好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的衔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农民工输入地和输出地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返乡农民工及其随返家属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市卫生局、市计生委分别负责)
(二十四)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改革户籍登记管理制度。进一步放宽小城镇农民工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特别是举家进城并具有合法固定居住场所的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认真落实全国优秀农民工在就业地落户的政策。(市公安局负责)
八、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建设
(二十五)切实维护农民工民主权益。重视保护农民工享有的各项政治权利,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会组织,指导和监督各类用工单位保障农民工平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和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等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市总工会、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分别负责)
(二十六)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工作。继续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加强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开通农民工维权热线,积极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市司法局、市中院分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