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规范融资建设项目管理
23.实行BT、BOT等模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应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确定项目法人。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控措施,回购条件与程序,回购资金的来源、依据等内容。
八、实行投标履约层层担保制度
24.逐步实行投标担保、低价风险担保、履约担保、农民工工资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质量担保等层层担保制度。担保可采用经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保函、保证等形式。
25.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建设、交通、水务、劳动保障等部门和招标单位,对投标担保、低价风险担保、履约担保、农民工工资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质量担保的资金额度、缴纳及返还方式、没收等情形作出具体规定,由招投标中心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招标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担保有关规定,加强招投标合同管理和中标人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
九、强化标后监管
26.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签订合同,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现场监督签订过程,委托公证机构对合同进行公证,并邀请有关监督机构参加。
27.建立市、县、区网上招投标统一平台,建立投标人信息库,实行招投标信息共享,对不良企业实行投标资格限制。
28.完善“招标人负责、中标单位保证、第三方控制、相关部门监督”责任体系。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中标人履约情况的跟踪、考核,对不能够履约的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应按照“有效最低价中标、风险包干、标后监管、市场清出”的要求,实行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制度,明确各方在项目进度、质量和投资控制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29.实行中标合同和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等备案制度。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向招标人提交低价风险担保、履约担保、农民工工资担保、质量担保文件。招标人及中标人在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及相关担保文件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中标人履行合同后,经招标人确认,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办理保函释放手续,解除担保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