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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洱海保护及洱源县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洱源县政府县长

  州级配合单位:州建设局

  (七)环境监管及宣传培训。州级补助资金100万元,主要用于包括水质及农业面源污染监测,洱海保护宣传、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责任单位:州环保局、州农业局、州妇联

  (八)洱海保护治理项目前期及科研工作。主要包括项目立项、可研、设计、科研等,以及州洱海保护治理领导组办公室和州洱源县生态文明试点县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工作。州级共补助资金500万元,其中项目前期费300万元,“两办”工作经费100万元,科研经费100万元。

  责任单位:州环保局

  以上八项重点工作州级共补助资金8680万元。大理市、洱源县也要配套相应比例的资金,即涉及大理市的项目按州市各50%执行,涉及洱源县的项目按州承担三分之二、县承担三分之一执行。要具体落实到项目,并严格管理,切实发挥作用。

  项目实施分别由县市与州级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州洱海保护治理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审定后,按程序尽快组织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实行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大理、洱源两县市要进一步理顺洱海保护治理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洱海保护治理统一协调的领导体制,形成对洱海保护治理工作强有力的领导。按照“州统一协调,县市属地管理”的原则,两县市(包括“两区”)的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洱海保护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严格实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州、县市、乡镇及各责任单位都要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组及工作班子,并层层签订洱海保护治理重点工程项目目标责任书,严格检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按照(大发〔2008〕11号)文件中确定的2008年重点工程项目,务必在2009年3月底以前完成。2009年重点工程项目,两县市(包括两区)务必在2009年12月底以前完成,达不到目标进度要求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州领导组办公室会同州监察局和州委、州政府督查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和责任追究。

  (二)千方百计增加投入。州、县市要把相关项目的投入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积极主动多方自筹资金,进一步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进度。州级财政严格按照(大发〔2008〕11号)文件中的州级承诺配套,千方百计筹集资金,逐项足额兑现州级补助资金。同时要进一步创新、完善政府、社会、企业共同投融资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吸纳社会、企业及外资参与洱海的治理与保护。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治理资金支持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与市场化相适应的洱海治理投融资平台,充分发挥洱海保护治理国有开发投资公司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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