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5号)
现公布《大理白族自治州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价格秩序,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促进文化及旅游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国家计委《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国计价格[2000]23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理白族自治州辖区内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管理。
第三条 各级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时应征求旅游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制定和调整实行分级管理。对世界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等游览参观点,其门票价格原则上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管理权限属于省级的,由州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和程序上报。州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平衡全州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水平,具体负责州内3A(含3A)以上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项目价格的制定和管理。各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2A(含2A)以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项目价格的制定和管理,但核定的价格不得超过省、州级管理的同类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项目价格。
第四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对于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兴建的游览参观点,其门票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对于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人造景观,其门票实行市场调节价。
对门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内交通运输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属非竞争性垄断经营的原则上实行政府指导价,属竞争性非垄断经营的实行市场调节价;对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游览参观点内的交通运输服务项目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